维护法律的权威——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刘俊海博士

政府采购信息报 张朝娴 2015-03-11 09:57:41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它要求国家的各项工作都纳入法制轨道。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发展和成熟,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在《政府采购法》颁布一周年之际,记者就本部法律在政府采购市场中的意义及目前法律执行中的一些问题,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刘俊海博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 刘俊海博士

记者:《政府采购法》已经颁布一周年了,您认为这部法律所体现出的积极意义主要在哪些方面?

刘俊海:《政府采购法》颁布后,各地都掀起了深入学习的高潮,并从各方面提高采购各方的法律意识。
《政府采购法》颁布的最主要的意义在于以下几方面: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其规范的范围,过去无章可循的政府采购走上正规化的轨道,纳入政府采购的金额有所提高;政府采购市场有所扩大,逐步由零散的市场向全国性的政府采购市场发展;供应商的权益保护力度有所增强,其本身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增强,自觉维权的行动增多;采购人依法采购的意识有所增强,能够积极主动地配合政府采购,不规范的采购行为也大为减少;财政部门作为一股新兴的政府采购监管力量,对维护政府采购市场中的各方权益,维护公平、透明的市场秩序也做了大量工作。

记者:就《政府采购法》实施的状况来看,您认为当前还存在哪些突出的问题?

刘俊海:《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仅仅半年,其本身原则性很强,还有很多亟待细化的条款。

目前,以《政府采购法》为龙头法,配以相应的行政规章、实施细则的成熟的法律体制还没有形成,所以一些法制观念不强的当事人容易钻法律的漏洞。比如在实践中,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家与供应商的利害关系该怎样认定、回避原则如何真正落实,也是应该值得重视的一些问题。
在体制上,有的方面还没有完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精神理顺,比如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的分离,在有的地方还没有做到。

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集中采购机构与供应商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监管部门与供应商和采购机构是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两种关系的不同,导致其遵循的原则也必然不同。作为行政主体,监管部门必须坚持行政法制原则,尽快实行彻底分离,做到主体、职责权限、监管程序法定化。

记者:《政府采购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但到目前为止,工程建设并未完全纳入政府采购,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刘俊海:工程项目建设是否纳入政府采购一直以来争议很大,工程建设涉及的金额较大,有其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但由于工程采购使用的是公共财政的资金,采购人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范围之内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以工程建设理应纳入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纳入政府采购不仅可以更大限度地节约资金,而且有利于做到公开透明,重点监管,促进廉政建设。

记者:《政府采购法》要更好地贯彻实施,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作为一个资深法律研究者,您认为哪些工作或者措施是当前最紧迫的?

刘俊海:《政府采购法》不是一部分人的法,是全社会的法。因此,强调《政府采购法》的权威性、依法办事尤为重要。

监管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应在《政府采购法》赋予的监管权限下行使权力,确保违法违规的行为得到处罚,遵纪守法的行为得到表扬。另外,处罚应公开进行,使更多的当事人从案例中了解法律。供应商和采购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办事,恪守法律原则,讲求诚信。供应商要学法用法,敢于并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

记者:《政府采购信息报》是全国第一份专门服务政府采购的报纸,致力于各方的信息沟通,您怎样看待新闻媒体在政府采购事业中的作用?

刘俊海:政府采购市场的发展和繁荣,公平、公开的市场秩序的最终形成,离不开新闻媒体积极作用的发挥。媒体报道应充分发挥新闻监督的作用,多涉及一些立法动态、采购动态、经济新闻等方面的内容。记者应提高法制意识,确保报道的客观性和合法性。采购机构应适当利用传媒宣传业绩、交流经验、取长补短,接受新闻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加快政府采购市场的成熟。供应商应从媒体的信息中学习投标技巧、维权技巧,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网络版更新要快,信息量要增大。相信传媒的积极作用必将推动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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